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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标准化市场资格评审
2006-11-28 08:36  文章来源: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审批依据:

《商务部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务部2005年第30号文件)

申报条件:

以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为评定标准,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商务、农业、税务、质监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原则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申请认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根据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内容进行自查。经自查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要求自测分在140分以上的市场,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标准化市场;与国家标准和实施细则有差距的市场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自我改进提升计划。市场要建立相应的企业标准化体系和常规的培训制度。

材料目录:申请标准化农产品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场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市场类型、辐射区域、标准化经营管理情况、交易方式、主营业务及带动产销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本经营情况、市场发展目标、拟改进措施和配套投资来源等;

2.各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市场的文件(复印件);

3.市场依据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自测情况。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质监部门初审合格后,联合行文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省商务厅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经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质监部门核查合格后按照商务部规定的时间、要求,经专家组评审合格后推荐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等部门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按原渠道退回。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无规定,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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