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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
2006-11-28 06:18  文章来源: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审批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1 年第 10 号令);《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

申报条件: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材料目录:

1、进口用户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以下简称“网上”下载带有批准编号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两份,如有附表相应提交一式两份(均加盖单位公章);

2、进口商和进口用户营业执照、进口商进出口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以上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3、进口订货合同;

4、如果属于招标的机电产品,进口用户提供书面进口申请,说明企业情况及进口理由(一式两份);进口用户依据《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书》所列中标产品、数量、金额、原产地等项目,通过网上申请(须注明招标编号);并提供《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进口用户公章(一式两份);

5、按有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见说明)。

6、说明:

(1)进口投资项目项下产品,需提供该项目的批复复印件、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需提供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

(2)进口船舶,需提供交通部水运证明复印件;

(3)进口光盘生产设备,需提供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关于引进光盘生产线的批复复印件、光盘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口光盘生产设备的设备清单;

(4)进口移动通讯设备,需提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该产品的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

(5)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需提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核准意见、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核准意见(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加盖两个部门的公章或批注的核准意见);

(6)进口用于销售的货车、大客车,需提供国外制造商授权销售证明;

(7)进口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关键件,需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8)进口烟草加工设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初审转报。

(9)进口旧船舶,需提供交通部水运证明或交通部办公厅批复复印件、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原件2份);

(10)进口旧胶印机,需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新闻出版署意见反馈函、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

(1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供项目批复、投资设备清单(明确为旧设备)的复印件。

(12)按有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13)进口汽车产品,严格按照《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4)汽车品牌经销商和总经销商均可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15)企业在申请用于销售的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供申请表(盖章原件)、品牌授权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文件、注明**品牌汽车销售的营业执照及订货合同复印件。在申报电子数据的“企业进口说明”中须注明**品牌汽车经销商、订货合同号、预计到货时间、本年度已申领数量、已报关数量等有关信息。在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的“规格型号”栏中,必须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

(16)申请进口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零部件,应在“企业进口说明”中注明所生产的车型。

(17)申请进口数控机床,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均应同时提交《进口数控机床技术参数表》(中国国际网下载)。如果是自用的提供进口合同,如果是销售的提供进口和销售合同。

7、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延期

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均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并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8、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更改

进口用户将改证的书面申请、网上下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和已领的许可证原件送省政务中心。

注意事项:

1、《申请表》中经办人及电话须填写进口用户的经办人及固定电话。

2、贸易国栏可填写1-2个贸易国,报关口岸栏可填写1-2个报关口岸,原产国栏可填写1-4个原产国。

3、商品编码栏只能填写一个商品编码;申请进口汽车的,同一申请表只能申请同一品牌的汽车,规格型号中须注明品牌名称,用于销售的汽车品牌名称须与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一致。

4、有附表的进口申请,书面提供的附表要与网上提交的附表相一致。

5、需提供书面材料的除网上申报外,请及时报送。

6、《自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只能填写“非一批一证”或“整车特征”(进口具有整车特征的汽车产品应填写“整车特征”)。其他需要说明的原因、理由、情况,如进口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产品(如标准化备案产品)、技改项目等情况说明,请在网上“企业说明栏”内填写。

7、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中只能使用同一计量单位。

8、由海关监管,临时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不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9、进口用户的经办人须凭盖单位公章且有自动许可编号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本人身份证,签名后领证。进口用户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办理程序:

1、属于省机电办办理程序:进口用户通过网上申请进口机电产品,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从网上提交;省机电办审查,审查意见通过网上通知进口用户;进口用户下载已经通过审查、且有自动许可编号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并将有关材料送省政务中心,并通知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领证)。

2、属于转报国家机电办办理程序:进口用户通过网上申请(须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进口理由),同时将所需的书面材料送省政务中心;省机电办在书面材料送到后审查,网上转报国家机电办,进口用户到省政务中心领取转报材料;国家机电办审理意见在网上通知省机电办和进口用户;进口用户到国家机电办、许可证事务局办理有关领证手续。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省机电办 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每份 40 元,收费依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电产品进口办证收取工本费的复函》(皖价费( 2002 ) 36 号),转报国家机电办办理的,我省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承办处室及 联系电话: 机电处 0551 — 283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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