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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初审
2006-11-28 08:10  文章来源: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审批依据:

1、外经贸部《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3、《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经贸部〔2001〕年第9号令);

4、《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第12号令)。

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正式书面申请;

2、批准证书;

3、营业执照;

4、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5、合同;

6、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由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专文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商务厅转报商务部。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无规定,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承办处室及联系电话: 外商投资管理处 0551 — 2831211

商务厅窗口电话: 0551 — 2866712

语音查询电话: 0551 — 96123 监督电话: 0551 — 286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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