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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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28 08:10 文章来源: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审批依据:
1、外经贸部《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3、《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经贸部〔2001〕年第9号令);
4、《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第12号令)。
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正式书面申请;
2、批准证书;
3、营业执照;
4、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5、合同;
6、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由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专文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商务厅转报商务部。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无规定,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承办处室及联系电话: 外商投资管理处 0551 — 2831211
商务厅窗口电话: 0551 — 2866712
语音查询电话: 0551 — 96123 监督电话: 0551 — 286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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